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894617549,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郝明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939432437,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211号-5。
法定代表人:吕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9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损失264.87万元。案件受理费27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9122元,均由被告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但威海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结果显示成功),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616.46元,其余银行账户内存款均较低,没有扣划意义。本院依法划拨上述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保险。
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前往威海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处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但未查找成功。
2021年9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与第四次一致。
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了本案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616.46元,本院依法划拨上述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瀚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