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203执1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珠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12733元,本案执行费1591元。但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114324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