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203执11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珠山区。
法定代表人:**。
***依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景劳人仲字(2021)第30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公司法人代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12733元,本案已执行0元。穷尽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