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03民初187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交被告江西天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57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