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26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联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A6楼四层401。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土尔沟前街61号1号楼甲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联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中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刘国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兴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彭文涛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