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林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财保404号
申请人: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李家村万达广场第1幢1单元22层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陕西睿成宏业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T35号泛美国际大厦2幢1单元22层1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睿成宏业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5150元或被申请人名下的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5150元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睿成宏业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51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元,由申请人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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