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7990号
原告: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睿成宏业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睿成宏业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诺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14.5元。
审判长朱华
审判员***
审判员成荔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