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2484号
原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忠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叶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李腾,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太湖丽景C座1209室。
法定代表人:滕达,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恩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倪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