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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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258号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太湖**C座1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