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民终7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楼2层2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谷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7日,中纬公司(乙方)与智谷公司(甲方)签订了《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一、三、四标段)结算审计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乙方承接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一、三、四标段)结算编制及审计咨询服务,项目名称为中国智谷·***区项目,工作内容为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一、三、四标段)结算编制及审计。乙方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及按照甲方出具委托单中的要求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服务工作,具体服务包括内容:竣工结算编制及结算审核(1)甲方分阶段提供各项工程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乙方按标段根据竣工图纸(或施工图)完成结算编制及审核工作;(2)配合甲方组织专业人员对编制及审核的结算成果进行修改工作;(3)结算编制及审核成果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清单编制说明、工程结算书及审核意见书(包括书面文件、可以编辑的EXCLE电子版、品茗软件版)、工程量计算稿(可以编辑的EXCLE电子版);(4)编制及审核成果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编制及审核说明、工程结算书及审核意见书(包括书面文件、可以编辑的EXCLE电子版、品茗软件版)、提供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总价-人材机)/人材机、设备详细报价等各项指标及各项单方指标分析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联系单等技术资料后,需在30天内完成结算编制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初步结算成果,待甲方向乙方转交施工方上报的完整结算资料后60天内,乙方完成结算审核初稿,结算审核定稿根据甲方进度要求在三方配合下完成,最终成果装订一册,成果要求编制人签字且公司**,工程量计算底稿提供软件版、电子文件、书面复印计算稿。本合同采用费率(含税)合同,送审结算造价暂按合同造价合计15341万元,计价基础费用为每标段送审结算造价暂定50000元,三个标段合计基本费暂定150000元,追加费均根据审减计取。支付方式:(1)乙方在按标段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初步结算成果后15天内,甲方按标段支付基本咨询费的40%;(2)乙方按标段完成最终结算审核初稿后15天内,甲方按标段支付基本咨询费的30%;剩余基本咨询费在乙方完成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后15天内一次性结清,追加费在乙方完成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后15天内由施工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代扣代付;(3)乙方须提供与支付款项等额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11月份,中纬公司(乙方)又与智谷公司(甲方)签订了《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五标段建安工程结算审计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乙方承接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五标段结算审计咨询服务,项目名称为中国智谷·***区项目,工作内容为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五标段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乙方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及按照甲方出具委托单中的要求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工作,具体服务包括内容:竣工结算审核(1)甲方提供本工程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施工单位送审结算、工程联系单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结合现场实测完成结算审核工作;(2)配合甲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审核的结算成果进行修改工作;(3)结算审核成果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工程结算书及审核意见书(包括书面文件、可以编辑的EXCLE电子版、品茗软件版)、工程量计算稿(可以编辑的EXCLE电子版);(4)审核成果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审核说明、工程结算书及审核意见书(包括书面文件、可以编辑的EXCLE电子版、品茗软件版)、提供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总价-人材机)/人材机、设备详细报价等各项指标及各项单方指标分析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联系单等技术资料后,需在30天内完成结算初审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初步结算审核成果。乙方完成结算审核初稿后,根据甲方安排派员与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对账,结算审核定稿根据甲方进度要求在三方配合下完成,最终成果装订一册,成果要求编制人签字且公司**,工程量计算底稿提供软件版、电子文件、书面复印计算稿。本合同采用费率(含税)合同,送审结算造价6439.1867万元,计价基础费用暂定4.1871万元,追加费根据审减计取。支付方式:(1)乙方在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初步结算成果后15天内,甲方支付基本咨询费的40%;(2)乙方完成结算审核咨询报告(经甲乙双方及施工方确认)后15天内一次性结清基本咨询费,追加费在乙方完成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后15天内由施工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代扣代付;(3)乙方须提供与支付款项等额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中纬公司开始履行合同,并由双方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微信工作群进行沟通交流。合同履行中,中纬公司向智谷公司交付了案涉的三标段、五标段的结算审核咨询报告。2020年4月21日,中纬公司向智谷公司开具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16748元,备注内容为: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五标段建安工程结算审计。2020年4月24日,智谷公司向中纬公司支付款项16748元。2020年12月7日,中纬公司向智谷公司发送了《关于中国智谷·***区项目工程咨询费用支付申请》一份,载明:受贵公司委托,由我公司进行***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工作,现已完成合同内部分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本次申请咨询费用617960元,具体明细如下:一、三标段总包工程(送审造价5566.0945万元,审定4641万元,核减925.0945万元):基本费58895元,追加费323395元,三标段咨询费合计382290元。二、五标段总包工程(送审造价6439.1867万元,审定造价5700万元,核减739.1867万元):基本费43804元,追加费208614元,五标段咨询费合计252418元。以上合计634708元,已支付16748元,本次申请支付617960元。请审核支付为盼。2021年2月7日,中纬公司向智谷公司开具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85950.6元,备注内容为: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第三、五标段工程。2021年2月9日,智谷公司向中纬公司支付款项85951元。其余款项智谷公司未再支付,中纬公司诉至原审法院。 中纬公司一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令智谷公司向中纬公司支付咨询费532009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纬公司与智谷公司间签订的两份结算审计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中纬公司已向智谷公司交付了结算审核咨询报告,智谷公司在中纬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提交支付申请后将基础费用全部付清亦能印证中纬公司已实际交付了结算审核咨询报告,智谷公司辩称中纬公司未将工作成果交付智谷公司与事实不符。智谷公司在收到支付申请后,将基础费用全部付清,对追加费的数额未提出异议,仅称与总包的付款方式没谈好故公司领导未签字,且智谷公司未举证证实该追加费用存在错误,故原审法院对支付申请中载明的追加费用予以认可,对中纬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53200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宣判后,智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智谷公司与中纬公司就中国智谷***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一、三、五标段)结算审计咨询签订两份服务合同,约定由中纬公司为智谷公司提供建安工程结算编制及审计工作。其中,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结算编制及审核成果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清单编制说明、工程结算书及审核意见书(包括书面文件、可以编辑的EXCEL电子版、品茗软件版)、工程量计算稿(可以编辑的EXCEL电子版)”。第4项约定:“编制及审核成果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编制及审核说明、工程结算书及审核意见书(包括书面文件、可以编辑的EXCEL电子版、品茗软件版)、提供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总价-人材机)/人材机、设备详细报价等各项指标及各项单方指标分析表”。第三条第3项约定:“最终成果装订一册……以上成果要求编制人签字且公司**……。”。另外,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3项约定:“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偏差超过±1%至±3%内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咨询费用的20%,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偏差超过±3%至±5%内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咨询费用的40%,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偏差超过±10%时甲方有权拒付全部咨询费用”。依据中纬公司主张的结算审核造价金额,其偏差范围在±3%至±5%之间,智谷公司有权据此扣除其主张咨询费用金额的40%,扣除后的咨询费为319205.4元。根据以上合同条款的约定,中纬公司自始至终都未向智谷公司提供应该交付的成果文件,其不能要求智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计算相关咨询费用。并且,根据中纬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未显示其向智谷公司提交任何最终版的书面成果文件。另外,中纬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工作人员分别在2020年8月和11月通过微信向智谷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案涉结算编制及审计表电子版,经智谷公司核实,该结算编制及审计表电子版仅为校对版,而非最终定稿版,里面有大量错误和不确定的数据,后经智谷公司工作人员核对并进行修改,且智谷公司最终也未收到中纬公司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纸质版成果文件。中纬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和收取咨询服务费,其应对自身已按约提供了成果文件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中纬公司未按约提供成果文件的违约事实,应扣除其主张的10%的咨询费,即53200.9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智谷公司支付中纬公司咨询费266004.5元。2、本案上诉费由中纬公司承担。 中纬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公平正义,依法应予维持。智谷公司与中纬公司签订了案涉咨询服务合同,中纬公司自2016年7月份开始为智谷公司提供跟踪审计服务,但服务多年,智谷公司一直没有足额支付相应咨询费。公开案例显示,智谷公司不仅拖欠咨询费,而且拖欠工程款等,毫无诚信可言。关于交付成果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中纬公司交付了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否则中纬公司根本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先结清基本费部分。从前期沟通到提起诉讼,智谷公司先是认为自己应该一分不付,而在一审败诉后,其又觉得应该扣除中纬公司的违约部分,但智谷公司在前期从来没有向中纬公司主张过所谓的违约责任。如果早就有违约事实,智谷公司根本不会先付清合同约定的基本费部分。本案中,中纬公司是将2020年12月7日的费用支付申请原件寄给了智谷公司,智谷公司将扫描件发还给中纬公司留存,费用支付申请中的数据也是双方核实过的,然后智谷公司也按照该费用支付申请支付了部分费用,也就是在2021年2月22日支付了基本费剩余部分的85951元,该笔款项的付款时间甚至都在智谷公司把扫描件发还给中纬公司流程备案的时间之前。也就是说,中纬公司把申请提交给了智谷公司,智谷公司不仅没提出异议,先支付了部分费用,而且还把电子版的付款申请又发还给中纬公司备案,并且后续在催讨过程中也从未提出异议,包括一审时也未提及违约要扣减的问题。如果说本案中有违约责任,对方明显拖延付款,更应承担违约责任。智谷公司此前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仅称系领导未签字而不付追加费部分,这与合同约定的付费条件为完成咨询报告后15日内付款以及基本费已经付清的事实也明显有悖,其只是想尽办法拖延付款而已。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纬公司与智谷公司间签订的案涉两份结算审计咨询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中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智谷公司提供了结算审计咨询服务,并交付了成果文件,智谷公司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审计咨询费用。案涉合同约定的咨询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智谷公司上诉称中纬公司确定的工程结算审核造价金额存在偏差,其有权扣除咨询费用金额的40%,但其对此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上诉认为中纬公司未提交合同约定的最终定稿的纸质结算审核咨询报告,故中纬公司不能要求智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计算咨询费用,但两份合同约定的基本费付清条件和期限均为在中纬公司完成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后15天内一次性结清,追加费的支付条件和期限也是在中纬公司完成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后15天内支付,而智谷公司在收到中纬公司的项目工程咨询费用支付申请后已经按照其中载明的金额付清了基本费。同时,根据本案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6日中纬公司询问能否申请三、五标基本费用、追加费用时,智谷公司的对接人员表示“你们的费用申请我上个月就报过了,因为与总包的付款方式没谈好,所以上面还没签字,我会持续跟踪的。”且智谷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中纬公司交付的成果明确提出过异议,或要求中纬公司继续出具纸质结算审核咨询报告。综合以上情形,应视为智谷公司认可中纬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提交的成果,故原审法院判决智谷公司支付剩余咨询费532009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