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2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105、2106室,组织机构代码:715483114。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代理人苗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晓墅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51873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909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495元。因被执行人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点对点查控系统及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2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研判通知书,定于2017年12月26日进行案件研判,并要求递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并未在研判之日到庭,亦未递交财产线索。经执行研判,被执行人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执行研判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州安吉万盛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执4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员 ***
执行员 沈琮旸
执行员 韩 晨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