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8239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原告:***,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新。
被告:衢州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航民路商铺南6-A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航民望江园业主委员会(第一届),办公场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民望江园商铺北1号。
负责人:**,系该业委会主任。
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衢州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衢州市衢江区航民望江园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以下简称航民望江园业委会)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名城公司系航民望江园小区原物业公司,收费0.8元/m2/月,合同在2021年年初到期。2021年1月24日,航民望江园业委会发布公告称,在2021年1月23日小区第六次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了两项提案,其中第一项是“小区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程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所需签订的《衢江区航民望江园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嗣后,航民望江园业委会与中纬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由中纬公司按照协议代理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事宜。中纬公司在《衢州日报》发布了招聘物业公告,确定投标报名时间为2月2日至2月10日,报名地点为小区商铺XXX室,而此处正是名城公司的办公地点。实际有4家物业公司报名。2月22日,中纬公司工作人员在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抽取了4位评标专家,外加所谓的“业主代表”***,组成5人评审小组。同日下午开标,评标结果为:名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1.10元/m2/月;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0.85元/m2/月;衢州育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1.00元/m2/月。2月23日,中纬公司向名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名城公司以最高价中标。随即,航民望江园业委会与名城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认为,案涉《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小区物业服务项目中标结果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是航民望江园业委会、中纬公司、名城公司恶意串通的产物,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等法律规定,严重违反诚信承诺,严重损害原告切身利益,均属无效。原告作为小区业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无效;2、确认航民望江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中标结果无效;3、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或对原告不发生效力;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名城公司与被告航民望江园业委会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明确,也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有效。经查,衢江区航民望江园小区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原告各项诉请相互关联,且根据原告起诉状载明四原告为案涉小区业主,均居住于案涉小区,被告名城公司、航民望江园业委会住所地也在衢州市衢江区,案涉《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实际上是航民望江园业委会与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签订。本案由案涉物业所在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更符合民事诉讼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