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催2号
申请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申请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票据已找到为由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