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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余姚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1民初993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余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咨询费用121436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以未付咨询服务费用121436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服务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余某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余某项目桩基工程、围护及总承包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合同第二条对工程咨询费用计取方式进行了约定:本合同咨询服务费=咨询基本费+核减追加费。预估合同总价为120000元。咨询基本费的计算方式为按最终结算审定造价的0.6‰计取。2021年1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咨询任务,并向被告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被告在成果移交单上盖章确认:送审造价203215988元,审定造价202393026元。故按照合同咨询基本费的计算方式,被告应支付的咨询费为:202393026*0.6‰=121436元。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的项目成本经理多次沟通,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费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某乙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是有的,只是被告处留底的审批表显示,案涉咨询费的30%为33612元,故全部咨询费应为112040元,其他没有异议。 原告某甲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余某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1份,拟证明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余某项目桩基工程、围护及总承包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双方对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的事实;2.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成果文件移交单1组,拟证明2021年1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咨询任务,并向被告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被告在成果移交单上盖章确认:送审造价203215988元,审定造价202393026元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1组,拟证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的项目成本经理多次沟通,催讨咨询费用的事实;4.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拟证明2022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3361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被告某乙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申请用款审批表1份,拟证明咨询费的30%为33612元,故咨询费总金额应为112040元。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申请该款项时成果报告只是初稿(从该审批表中也能看出),原告提供的成果文件移交单发生在该时间之后,是最终的审定造价,应以最终审定的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完成了咨询工作,被告亦应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咨询费。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审定造价0.6‰的咨询基本费,审定造价经原、被告共同确认为202393026元,故咨询费为121435.82元。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计算有误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姚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21435.82元,并赔偿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被告余姚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