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9452号
原告:广东招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18号颐安熙园5栋10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QHHW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名饰嘉园装饰材料(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长洲新居路8号208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HLR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招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名饰嘉园装饰材料(中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2023年4月7日,原告广东招林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招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招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