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790号
原告:京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2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京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京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京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京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