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737南通万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2737号
原告:南通万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88号五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夏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南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1号崇川经济开发区内2号楼1楼。
负责人:缪元庆。
原告南通万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南通)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万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万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睿智
法官助理 顾 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