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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6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郎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