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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裕马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创全针车销售中心与申请执行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执字第328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裕马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门火车站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创全针车销售中心,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04号第7门面房。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裕马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创全针车销售中心申请执行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无法查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无法查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283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