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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六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春服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春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自今年初经营出现困难,现已拖欠原告数月工资,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316元。
被告路春服饰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生产工作。自2015年起被告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先后拖欠原告2015年7月份工资2082元,8月份工资1717元,9月份工资175元。2015年10月28日,在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对被告资产变现后,按41.7%的比例支付原告工资1658元,尚拖欠工资2316元未支付。
2015年11月10日,原告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当日,该仲裁委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路春服饰公司盖章的工资表、路春服饰公司资产变现支付欠薪方案表、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316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