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4539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有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116号名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TMU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三江镇民族一路富邦广场负一层地下商业市场第8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4BE96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中山市有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有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有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有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29元,合计3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有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