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1569号
原告:***,男,苗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原告:***,女,苗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都匀市。
原告:胡祖成,男,苗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都匀市。
被告:深圳市森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管委会26层2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192676XL。
负责人:章玉培。
被告:深圳市森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北侧深业泰然大厦L1-01、L1-02。
法定代表人:冼焯深。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祖成与被告深圳市森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深圳市森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祖成于2020年4月14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祖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祖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雪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杨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