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1430号
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北侧深业泰然大厦L1-01、L1-02,确认送达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北侧深业泰然大厦L1-01、L1-02。
法定代表人:冼焯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龙,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实习),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工业园区商业大道8号,确认送达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市工业园区商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龙,系该公司工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湧,系该公司法务。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海
审 判 员 乔有兴
人民陪审员 陈财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牟雨霞
书 记 员 马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