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航天微系统研究所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1591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眉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南嘉,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航天微系统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滢东路*号。
负责人陈东生,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芮鑫,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宝志,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时代公司)、被告北京航天微系统研究所(以下简称航天研究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张玉娟,与被告(反诉原告)航天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生、孙南嘉,被告航天研究所委托代理人李芮鑫、李宝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户口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4年4月1日,我与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该公司,工作于航天研究所,主要从事结构设计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同日,我与航天研究所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我在该研究所服务期限5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入职后,二被告为我办理了人事档案存放及北京市户口落户手续。之后,我因个人原因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辞职,并交纳了离职违约金。同时我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并交纳了脱密押金。2017年3月30日,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书》,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但被告非法扣押了我个人的户口卡证件。离职后,我多次要求返还扣押的户口卡,但其一直推诿、拖延,拒不返还,甚至要挟我交纳巨额的所谓户口滞纳金。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由于我个人户口卡证件被扣押,我无法在北京正常、顺利的享受结婚、买房以及给孩子落户等权利,承受了较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户口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文件,并非被告公司的财产。户口卡也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我个人所有。我有权要求其返还户口卡。另外,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更名为航天时代公司。
航天研究所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研究所只是航天时代公司的一个部门,没有进行过登记,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答辩意见以航天时代公司所述为准。
航天时代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其诉请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驳回。1、所谓户口卡并非其诉状中所称的物权法上的物,对户口卡性质在法律认识上发生了错误。户口卡不能转让,也不能获取收益,户口卡与物权无关,不受物权法调整。2、事实理由自相矛盾,不能成立。其强调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双方产生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又强调适用物权法。在事实理由引用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依据,自相矛盾。3、无论以劳动争议还是以物权法上的物的返还为由提起诉讼,其理由均无法成立。如果认为其与被告之间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其首先应遵循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如果以物权法上的物的返还为依据要求返还,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集体户口的管理应当由户主代为进行,所以本案中航天研究所依法管理其户籍卡有法律依据,其无权要求返还户籍卡。同时,户籍只能迁出或迁入,而不能将个人户籍卡返还,其可以迁走户口,但无权主张返还户口卡。诉讼费不同意承担。另外,我方提出反诉,要求将反诉被告户籍迁回原籍,并支付户口滞留代管费1500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就反诉辩称,不同意航天时代公司的反诉请求。反诉不应当受理,我方本诉是返还原物纠纷,是基于其扣押户口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反诉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的事实。关于要求将户籍迁回原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民诉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关于户籍的问题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要求支付户口滞留代管费,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航空时代公司提供户籍管理服务收取户籍管理费均是基于劳动关系基础,应另行提起劳动争议,双方没有签署户籍管理协议,对我方没有约束力。航天时代公司不得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费。财政部、发改委2015年9月29日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取消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是其一直扣押我方的户口卡,不准迁出,而非我方不迁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4年4月1日,***与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该公司,工作于航天研究所,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同日,***与航天研究所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限5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入职后,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为***办理了人事档案存放及北京市集体户口落户手续,并由航天研究所负责户口管理。2017年3月30日,因***本人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2017年11月,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更名为航天时代公司。
庭审中,双方认可航天研究所系航天时代公司负责户籍管理的单位,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明确其要求航天时代公司向其返还个人户口卡。
***提交录音,证明其一直向航天时代公司、航天研究所主张返还户口卡。航天时代公司、航天研究所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以《航天研究所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的人员,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京外落户地,或者一次性交纳户口管理费18万元后,方可将户口迁出”,以及第十五条“单位集体户原则上只负责管理本单位员工及其子女的集体户口。因员工离职等原因,造成个人集体户口滞留在单位集体户内的,按1万元/月/卡收取户口滞留代管费”为由,主张不予退还户口卡,要求***将户籍迁回原籍,并支付离职后的户口滞留代管费150000元;以***曾借用户籍卡并填写审批表等,主张***对上述管理办法知情并认可。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均系基于原工作单位持有辞职员工户口卡而产生,对相关诉求本院予以合并审理。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户口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文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并非用人单位的财产。航天时代公司原系依据其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其户口卡代为管理,现***与航天时代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不再存续,该公司继续持有***的户口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航天时代公司返还其本人户口卡,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加之,***离职后多次向航天时代公司主张返还户口卡,其户口卡滞留该单位,并非***之故,故航天时代公司以《航天研究所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为由,主张收取***离职后的户口滞留代管费,依据不足。另,户口迁移的反诉主张,亦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故对上述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双方认可航天研究所系航天时代公司负责户籍管理的单位,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明确其要求航天时代公司向其返还个人户口卡,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的户口卡个人页返还给***;
二、驳回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姝雅
人民陪审员  陈凤廷
人民陪审员  潘弥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