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3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恩上路115号东顺田心工业楼五楼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63701F。
法定代表人:蔡诗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莉,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梓林,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吴梅玉,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梅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6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20000元、被执行人吴梅玉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80000元,强制被执行人***、吴梅玉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人民币134218.45元、仲裁费人民币35692元等,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深圳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梅玉名下位于宝安区××路西侧××龙花园××房产(房地产证号50××69)。
二、查封并布控了被执行人吴梅玉名下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JTEBX3FJ(车牌号码为XXXXXXXXXX)的车辆及被执行人***名下的丰田牌TV7251Royal(车牌号码为XXXXXXXXXX)的车辆。因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扣划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5×××80075×××400账户,平安银行深圳分20×××05516×××166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52×××22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41×××744账户,深圳农村商业银00×××455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40×××38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清新建新支62×××655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吴梅玉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41×××077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40×××722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wx.tenpay.com账户,共计人民币159455.59元,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91元,157164.59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
四、扣划被执行人***开设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20×××877存款1795.85元,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1745.85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
除此以外,并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吴梅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梅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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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肖伟光
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