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646号
申请人:日照宝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胜利路中段(建材产业园4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RPT4C6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900732619159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园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136号阿掖山大厦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PC186U。
法定代表人:**跃。
被申请人:日照市诰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岚山国际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MRU693N。
法定代表人:**来。
被申请人:苏日昌,男,1977年12月10日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11月9日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2日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苏日美,女,1973年4月10日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23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日照宝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园区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诰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日昌、***、**、苏日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园区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诰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日昌、***、**、苏日美、**银行存款86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及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