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450号之一
原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1369917W。
诉讼代表人: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众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32号3栋二层自编222、226、215、2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565356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广州都尔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2号3栋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7368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都尔德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8.4元,减半收取为1939.2元,由原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凡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