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3民初478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娟。
被告: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文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萧宁。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蛟。
被告:旷衡青,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旷娟,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旷衡青、**、旷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朝霞
人民陪审员  旷起冬
人民陪审员  陈玲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琛
书 记 员  赵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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