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4228.35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杨 彬
审判员 冯友林
审判员 储鹏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