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2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曾水清,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75号六建伍家岭宿舍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蒋文喜,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1153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湘01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身损害损失124190.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21.30元(以124190.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止),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788元,合计129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水清、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曾水清、湖南六建联兴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执 行 员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