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680号
原告: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梅子坝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0903518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5993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地面设施、、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2019年10月16日,原告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2元,由原告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