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达中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人民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坝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南通达西路6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书面通知限其在7日内交纳,原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公司至今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彤
审判员*东川
审判员古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