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14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翔峰,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钟家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明,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汪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明,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新16号6楼20号。

法定代表人:蒋庆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倩,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志明,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海,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乐山二零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源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汤志明、杨永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6元,减半收取计4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红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玲

书 记 员 何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