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584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99909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145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谦。
申请执行人: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99909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145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谦。
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14435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肖君。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芜湖去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14435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肖君。
申请执行人云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1682571.6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