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洛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洛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洛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584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99909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145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谦。
申请执行人: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99909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145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谦。
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14435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肖君。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芜湖去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14435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肖君。
申请执行人云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1682571.6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