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

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83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源,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文毅,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迟为洪。
原告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4.33元、财产保全费2356.22元,合共576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敏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黎可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