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585号
原告:***,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淑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南贺村。
法定代表人:康兆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玲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585号
原告:***,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淑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南贺村。
法定代表人:康兆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融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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