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3327号
原告: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52。
法定代表人:穆祥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系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系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葛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社,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6元,减半收取6783元,由原告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 磊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嵘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宏
二0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霍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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