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穆铜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男,1984年9月23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永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铜仲裁决字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6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 1、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仅有20.15元,且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采取轮候冻结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三宗,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执行措施; 5、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四套,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的执行措施;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对被执行人铜川市XX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晓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