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初45号
原告: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93.00元,减半收取计54296.5元,由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张 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荆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