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和慕建材有限公司、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313号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工业园太平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南义镇王家铺。
法定代表人:余瑞林。
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居委会磨爬堰巷12号。
负责人:魏强。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
2021年12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海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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