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和慕建材有限公司、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财保105号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工业园太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南义镇王家铺
法定代表人:余瑞林。
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居委会磨爬堰巷**
负责人:魏强。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辉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匡 祯
书 记 员 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