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瑞南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81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法定代表人:周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周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南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周钰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为瑞昌市辖区,在瑞昌市人民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裁定本案由瑞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79.1597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经调本院查发现,被执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2016)赣04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他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违法所得862.65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退赔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481执298号。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林湖大街北侧、东环路的两幢工业用房进行了拍卖,一拍二拍均已流拍,现在处于变卖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欠款2379.1597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379.1597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晨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