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赫太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448号

原告: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9号楼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大楼B座1004。

法定代表人:辛业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彬,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燕,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张家口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太舞滑雪小镇。

法定代表人:周文茜。

原告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张家口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月,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张家口市崇礼区太子城冰雪小镇文创商街及会展酒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BIM设计顾问,双方为此签订了《BIM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阶段费用为1050000元;按两个月为一个周期付款,每个周期初支付上个周期费用,支付本阶段合同金额的10%。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1月1日原告开通BIM管理平台,且已在项目中正常使用,2019年5月30日原告提交本项目土建BIM模型成果和机电BIM模型成果,2019年6月13日至14日原告在项目部进行成果交底及确认。2019年6月20日,原告开始提供施工配合服务,并安排两名员工提供现场驻场服务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应付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周期的进度款105000元;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周期的进度款105000元;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7日,18天的服务费用进度款31500元。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08日提起付款申请,并多次催促被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通知原告,同意支付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周期的进度款105000元,并通知开具相关发票。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将发票送达被告,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截至目前,被告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进度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约定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中***(张家口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BIM设计服务合同》第9页第13.2条已经对诉讼争议解决地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2.同时,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BIM设计服务合同》第9页第14.1条也对在履行该合同中我方联络人以及联络地址进行了约定,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三期27层,联络电话:010-650××××7。综上,在合同初期的谈判、以及签约均在北京市朝阳区进行,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也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不影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原、被告有权在签订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约定为任何一方住所地或者办公地,故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BIM设计服务合同》第13.2条已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解决”。该设计服务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有效,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闫洁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鑫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