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1822号
原告: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9号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大楼B座1004。
法定代表人:辛业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彬,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燕,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崇礼区太舞滑雪小镇。
法定代表人:周文茜。
原告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崇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嘉瑞建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