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创建股份有限公司

***、**鲜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1325号 申请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 被申请人:**鲜,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天盛创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温州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鲜、天盛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多***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各大银行的账户资金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60万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码:2360800004990022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鲜、天盛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多***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