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2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10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 青
审 判 员 任 文
审 判 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