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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2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10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 青 审 判 员  任 文 审 判 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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