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266号
原告:陕西协诚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街区。
法定代表人:**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陕西协诚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协诚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897.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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