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

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266号 原告:陕西协诚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街区。 法定代表人:**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陕西协诚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协诚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897.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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