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先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先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018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先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大都摩天购物中心二期1号楼2904号。
法定代表人:闫以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涛,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住昆明市,系被告云南先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毕晓华,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先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毕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本院减半收取10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桂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