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9801号
原告:山西力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双塔南路23号4幢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博,任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1栋4单元11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军,职务不详。
原告山西力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力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力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