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

**县佳鑫钢材销售处、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102号
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住所地**县刘陀营村。
经营者:付翊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军长路旁。
法定代表人:蒋启明。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55号6幢科研办公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杨少真。
被告:昆明闽来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1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华。
被告: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区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571号骏雅居C座1201。
法定代表人:熊传望。
被告:**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县南小王镇东王各庄村南。
经营者:刘彦明。
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与被告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八建设有限公司、昆明闽来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943元,由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兰静